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4个。 1.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2.3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4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投标人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人的任意一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1)~(2)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1)~(2)资质: (1)施工单位(投标人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②)资质: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单位(投标人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或同时具备(②+③)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须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资质以下任意一项: a.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b.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c.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须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资质以下任意一项: a.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b.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事务所资质。 注:投标人在中标后,设计企业若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可由中标人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招标费用中。 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